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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廉政新规】语言文字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教语用厅[2016]1号

   来源:教育部    浏览次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语言文字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相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各语委委员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为改进和规范语言文字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语言文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10 26   

语言文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语言文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经费预算的语言文字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语言文字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国家语言文字法治建设、语言文字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国家语委科研机构和语言文字智库建设、语言文字交流与合作、国家语委办公室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教育部根据语言文字工作的年度及中长期任务、目标和需求,编报年度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按照中央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能力水平及项目工作量确定承担单位及专项经费预算。项目主管司局将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核定的预算制度,制订经费使用方案,包括目标任务、主要工作、预期成果以及相应的经费使用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须遵照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出内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课题研究经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业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一)差旅费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开展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城市内交通费用等。

(二)会议费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三)培训费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对专业人员的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方面的内容。

(四)课题研究经费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等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领取专家咨询费应由领款人本人签字,并填列领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费用。

    (七)业务费指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草案编写、邮寄、交通、网络维护、临时租用办公用房等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进展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设备费指在项目进展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按国家外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必须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经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目前尚无统一标准的,应当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和国际相关同类水平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政府招标采购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成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应纳入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财政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求,及时开展绩效总结和绩效自评,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项目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有关绩效评价和检查情况将作为确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