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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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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发〔200833号,中共中央纪委,20081020日)

 

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查办违纪案件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办案工作,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1、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始终保持办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各级党委要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各级纪委常委会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办案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认识和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积极稳妥地开展办案工作,通过查办案件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2、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各级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查办案件职责,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坚决查办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案件,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纪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坚决克服任何放松办案工作的思想,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3、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办案工作,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文明办案和安全办案,注重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4、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建立健全案件总结剖析报告制度,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及时总结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查找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管理上的漏洞,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案件党内通报制度,重视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视情况向社会通报重大典型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和案件受理工作

5、加强案件线索管理。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案件线索的分类管理,对受理权限之内的案件线索,要按照规定移交办案部门或者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权限之外的案件线索,要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受理权限及时报送上级纪检机关或者转交其他纪检机关;对不属于纪检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作为密件集中管理。各级纪检机关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明确集体排查的方式,规范集体排查的工作程序。

6、完善案件移送受理机制。下级纪检机关对其受理范围内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机关受理的,经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可以报请移送上级纪检机关受理。上级纪检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下级纪检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7、建立健全案件受理争议解决机制。纪检机关之间、对案件受理有争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争议的纪检机关分别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纪检机关决定。上级纪检机关应当自收到争议解决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8、派驻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受理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收到或者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应在十五日内向派出它的纪检机关报告;对驻在部门其他党员干部、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以及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可以直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派出它的纪检机关。

三、完善初步核实程序

9、明确初步核实条件。需要初步核实的案件线索是指所反映的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线索。

10、严格履行初步核实审批程序。对符合初步核实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凡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经派出纪检机关批准,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调查方案应报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审批。

11、完善委托初步核实程序。纪检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下达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受理的属下级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的违纪问题,也可以委托其他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

四、严格立案审批程序

12、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凡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检查部门要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报请批准立案。在初步核实阶段需要采取两规措施的案件,可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的同时决定或者报请批准立案。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两规及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涉嫌违纪所得,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经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手续可在处理阶段一并办理。

13、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督办。上级纪检机关对经过初步核实或者其他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后移送的案件,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下级纪检机关自收到责成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立案,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告上级纪检机关。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立案调查。

14、规范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审理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五、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

15、恰当使用组织处理措施。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纪案件中,需要采取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16、依纪依法采取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涉嫌违纪所得,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规定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查询存款通知书,提请保全书等。其中需要以监察机关名义实施的,要履行相应手续并使用相应监察文书。

17、严格使用、管理两规措施。采取两规措施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权限、审批程序、期限等进行。对不符合两规条件的,不得违规采取两规措施或变相使用两规措施。对批准使用两规措施的,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防范发生安全事故。

六、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18、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19、重视实物证据收集。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在取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须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节录本,但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书证被更改或者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20、规范言词证据收集。收集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陈述,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符合谈话时的客观情况,做到全面、详细、准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要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对于上述谈话,必要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被调查人认可违纪事实且有条件的,应要求本人写出亲笔陈述。

21、重视证据转化、固定工作。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对收集的古玩、字画、首饰等物品,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省级以上纪检机关要统一指定专门鉴定机构对违纪案件证据及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22、认真鉴别、使用证据。认定违纪事实,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被调查人的交代。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交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3、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级纪委(不合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调查。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正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但对调查认定的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及违纪所获得的利益,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中止、终止调查应当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重大案件终止调查要经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向批准立案的机关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检查部门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案件调查时限连续计算。

七、规范案件审理和处分执行程序

24、规范案件移送审理工作。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检查部门要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七日内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没有形成调查报告的案件不得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与案件检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案件检查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25、规范提前介入审理的条件和程序。案件检查部门只有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当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领导交办的案件。除领导交办的案件外,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一般由案件检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6、完善审理谈话程序。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情况特殊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谈话时应由两名以上审理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调查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充调查。

27、完善补充调查程序。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调查,也可以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28、认真展行审查和监督职责。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进行审理,又要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要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召开案件协调会研究。加强同法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恰当的审理意见。增强审理报告的说理性,不断提高审理文书的质量和水平。

29、严格遵守审理时限。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气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30、规范处分执行程序。重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完善处分决定宣布程序。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作好记录。由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宣布处分决定的,可视情况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地(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派人参加。受上级纪检机关委托进行通报和宣布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通报、宣布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通报、宣布处分决定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31、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叔、入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案件检查中要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正确区分被调查人的非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不得暂予扣留、封存、冻结与被调查人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

32、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重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工作,注意听取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要予以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不合理的要有针对性地写出说明。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名的,或者因被调查人失踪、出走、出逃、死亡等原因,违纪事实材料不能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调查组应予以注明,但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3、保障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权。对被处理人和有关人员的申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要全面、客观、公正。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纠正。上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领导和监督,下级纪检机关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处分不当的,可以责令下级纪检机关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

34、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保护。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有关情况和检举、控告材料要严格保密。发现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致使生活困难的要予以适当帮助。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调整工作、异地保护等方式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保护。

九、加强办案监督与保障

35、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隐瞒案件线索,不得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得以案谋私,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案件检查措施。发现办案人员瞒案不报、泄露案情、以案谋私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案件检查措施,以及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6、严格执行办案人员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有符合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也可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回避理由应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纪检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案件检查部门或者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调查组负责人、案件检查部门负责人和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纪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纪检机关决定。办案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相关工作。需要回避的办案人员在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7、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加强与其他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规范提请协助的报批程序,需要提请有关机关、部门协助的,一般由调查组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检查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协调联系。重要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协调联系。加强纵向组织调配,上级纪检机关要及时帮助下级纪检机关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对办案力量薄弱的地方和部门可以统一调度办案力量,采取交叉办案、派员办案、提级办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基层办案工作。加强纪检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纪检机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调查取证时,要主动与相关纪检机关沟通协调,有关纪检机关要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38、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健全涉案款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涉案款物管理的规定,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暂予扣留、封存、移交、保管和处理工作。对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涉嫌违纪取得的财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可以责令涉案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变卖、转移。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要依据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作出收缴或者退还等处理。

39、加强案件监督与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加强对办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办案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健全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凡涉及违纪事实或者重要证据的认定、案件处理、销案以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上级纪检机关可以采取受理投诉、案件督办、重点案件过问、案件质量检查等方式对下级纪检机关办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办案文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范的办案文书。

40、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加强办案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意把政治立场坚定、原则性强、刚正不阿、熟悉业务的人才选拔到办案部门领导岗位。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和落实办案人员全员培训和定期轮岗交流等制度,推行办案人员必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加强办案装备配备,保证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办案人员激励保障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办案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受到诬告陷害、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应当予以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