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及北京市关于领导干部因私临时出国(境)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局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在职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教育部人事司要求办理。
第四条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局级领导干部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属我校管理的“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1.从组织部网站和出入境管理处网站分别下载并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备案)》(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以下简称《函》)。
2.《申请审批表》分别由主管校领导,组织部、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及党委书记签署意见。
3.《函》由党委书记签名同意,并加盖组织部公章。
4.将《申请审批表》交组织部备案,持《函》及出入境管理处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去办理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手续。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的审批制度。
第六条 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批准出国(境)。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党委组织部保管。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党员干部,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也要交由学校组织部门集中保管。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三个月内由组织部撤销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内容,并退还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学党发[2004] 1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