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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干部管理】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2014年12月22日发布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组织部    浏览次数: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外经贸学党发2014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范和完善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和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所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的素质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具有国际视野、先进教育理念、创新思维并能够创造性解决问题的领导干部;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各类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各二级单位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据有关章程、规定的任免应当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选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在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中勤勉工作、科学创新、推动发展,做出符合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本本主义和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和政治素养。

(五)正确行使学校党委和广大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学校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40岁以下年轻干部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含,下同)学位,专业性强的岗位的业务干部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由处级副职提任的,应当在处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教师直接提任的,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学院院长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关学科背景;提任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处级正职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由管理人员提任的,应当在主管岗位工作或中级职称满三年以上,或者在岗(一)岗位工作五年以上;一般应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由教师提任的,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学院业务副院长的,应当具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处级副职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三年以上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圆满完成挂职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首次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9岁、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4岁;换届调整时连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

第十一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学校领导干部队伍,既要注重从学校管理人员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更要重视从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重视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女干部和40岁以下年轻干部。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校领导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四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初始提名由党委全委会提名推荐或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学生教育与管理岗位等不同岗位的设置情况,本着具有知情性、代表性、相关性的原则具体确定推荐人选范围。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和党政领导干部聘任,根据会议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情况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经学校党委主要领导讨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党委组织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向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考察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处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联系或主管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政领导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系主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等;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教授、副教授代表;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考察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或主管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政领导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学校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或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学校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八条 实行董事会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讨论,向其所在单位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由所在单位董事会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一条 需要商报上级党委(党组)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按照上级党委(党组)有关规定呈报相关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听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并在任职后及时上报备案。

第七章任职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对于个别有特殊要求的领导职务,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处级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学院院长、副院长任期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院院长、副院长任期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或双向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领导干部到任和工作交接。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任,并由组织部协同分管学校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到任和离任者均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领导干部换届改选后离任或转任调研员后退休,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面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处级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招投标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党委常委会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由于出国出境、外派()、下派地方挂职锻炼等原因,单次离开领导岗位超过十个月(不包括寒假、暑假时间)或在一个任期内累计离开领导岗位超过十五个月的(不包括寒假、暑假时间以及单次出国出境未超过15日)的(经学校党委讨论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轮岗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因年龄、身体或工作需要等正常原因免去现职的学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可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委任为相应级别的调研员,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六十五条 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经济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主管财、物部门以及经济活动较多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