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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科研经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2013年6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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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外经贸学财字〔2013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与制度规定,加强与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 [2011]434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9]173号),以及其它与学校相关的国家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院、研究院(所)和学校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所行政“一把手”对科研经费监管承担领导责任,按照院所的职责与权限,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履行监管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是科研经费的使用主体,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约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协同管理”等制度,确保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科学、规范。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与结转、结余资金,不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与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范围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

第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不断增强科研经费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资金的性质与用途分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类、纵向科研项目类、横向科研项目类。

(一)基本科研业务费类,资金来源于财政部、教育部直接拨付的预算内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学校财务预算自筹安排的基本科研业务费。

(二)纵向科研项目类,资金来源于财政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上级主管单位,资金性质属于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所形成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横向科研项目类,资金来源于商务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社团机构或自然人等非上级主管单位,资金性质属于国家和企事业单位或社团机构或自然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所形成的非国家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外部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我校进行合作研究,其所转拨我校承担的子项目经费,不论其项目经费来源,均纳入横向项目范畴,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与核算。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启用前,项目负责人需经科研处核准并报财务处申请财务立项,财务立项后方可办理相关项目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业务的基础保障,认真编制预算是科研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参与方应认真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划分为:综合预算、分类预算和项目预算。综合预算是指以分类预算为基础汇总编制的综合收支预算;分类预算是指按照基本科研业务类、纵向科研项目类、横向科研项目类分别编制的分类收支预算;项目预算是指按照单个科研项目编制的项目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应根据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任务和目标,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精神,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学校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应遵循学校预算管理的基本规程要求,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兼顾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规律和特性,综合协调与学校总预算的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科研经费预算的评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编制内容,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包括:资料/材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二)间接费用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由财务处与科研处协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编制。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的直接费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研究开发任务和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关项目类别的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科研经费支出的间接费用应按照直接费用总额,并依相关项目类别的规定编列。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应该按照相关项目类别规定的周期编制,但跨年度的科研经费预算除编制总预算外,还需在总预算额度内,按年分别编列周期内各个年度的预算。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横向科研项目类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基本科研业务费类和纵向科研项目类预算的调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调整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所及学校科研处审核同意,报财务处批准后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结构调整

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项目类别的规定,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所和科研处审核同意,报财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下达(或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与目标组织实施,如期完成科研业务任务和预算执行进度。项目结束或终止时,应依规定期限与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结项(结算)的各项相关手续。

对由于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调整研究周期申请,经院所和科研处审核同意,报财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并按照调整后的研究周期进行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必须办理结算(决算),并依据规定向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报表与有关附表及相关要求内容的文字说明)。学校科研经费综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编报,随年度财务决算进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管理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收支管理,是保证科研业务顺利进行,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效益和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各有关管理者和参与者,应严格依规办理各项收支。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管理应遵循“预算先行”的基本原则,各项科研经费的收入与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应坚持“先收后支”的审慎原则,特别是非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必须先行将项目经费划入学校有关银行账户,并经财务处确认该项目款项确已收妥后,方可办理该项目的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在办理财务立项手续后,方可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科研经费的支出报销凭证应先行通过科研处的初审,而后再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收支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收支的其他相关规范程序与手续,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1、资料/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及消耗的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考察调研、学术交流活动等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在预算(书)中明确列示,预算没有编列的不予开支。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支出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超范围和突破项目预算中编列的费用额度;同时,劳务费的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收。

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人员。

8、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预算中单独列示。

9、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获得成果需要出版(或发表)而支付的出版费(或版面费)。

10、其它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1-9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的费用。

1间接费用以直接提取方式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提取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院所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2、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合作研究项目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并取得真实、合法票据及必要的明细单证,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使用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依据有关规定应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遵循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应基于真实的对外科研协作关系。外拨经费的支出凭证必须附有经科研处、财务处核准同意的项目合作(外协)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

第三十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结余分为净结余和结转结余:

净结余是指项目已完成工作目标或因故终止,结项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结转结余是指项目尚处在研究期间,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年度结算时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总预算内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进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申请年度预算,并抓紧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年终结转结余。

第三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所形成的结余,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所形成的结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已完成工作目标或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办理项目的各项结账(清算)手续,不得久拖不办。对于逾期不办理的,由财务处会同科研处实施强制性的结账(清算),所形成的项目经费净结余,由学校收回,并按照项目经费的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的相关规定作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结余,作为年度科研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之一,并将与科研经费预算相联系,对未能如期完成年度科研计划任务进度、年末科研经费结余和结转结余数额较大的,学校将相应减少其下一个年度的经费预算。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实行合同(任务书)管理。凡于各项科研项目研究实施之前,均需签订开展项目研究合同(任务书),预先约定项目的研究任务及预算等事项,确保项目研究实施之时,如期足额获得经费支持,按期圆满完成科研任务,项目经费规范合理节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的管理规范(合同书或任务书的文本具体格式及内容规范,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完成验收等程序规范),参照相关的国家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学校有关各级主管部门与主管人员,在承办签订合同(任务书)时应当严肃对待,规范办理,确保签订的合同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凡以学校或院所、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都必须经过学校审核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所、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七章 协同管理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应当发挥学校财务、科研、人事、资产、审计、监察和校办等职能部门及院所的协同效应,注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合理分工、规范协作,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服务指导与检查监督,形成全面支持服务体系,提供全程综合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重大管理制度的制定、预算与决算的编制指导、财务收支管理与会计核算、财务与会计监督等。

第四十二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科研经费的“归口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各分类(项)科研经费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科研经费综合预算与分类预算和决算的编制、科研人员填报项目预算的指导、重大项目合同的审定、科研经费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凭证的初审等。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采购、使用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和监察处作为学校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着力预防与依规惩处违反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校法务办作为学校的法律咨询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法律适用审查。

第四十六条 院所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监管、教育和引导科研人员认真学习的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科学合理节约使用科研经费,防止违规违反行为发生。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与完善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成校内科研、财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院所、项目负责人共享的科研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实现科研信息数据准确规范、有序共享、综合高效,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提供基础条件。

第四十八条 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四十九条 积极配合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校外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 推进科学合理应用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其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在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将科研项目经费的间接费用中安排的绩效相关支出与工作实绩相联系,对于取得优良绩效的科研项目与人员给予奖励,特别是对在重大、重要的研究项目和创新研究上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五十一条 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发生一般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冻结或收回经费,进行警示性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处罚。对于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予以收回经费、限制申报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除国家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或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有专门的特殊规定或约定,允许从其特殊规定或约定外,学校各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遵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外经贸学科研字[2002]175号文)、《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外经贸学财字[2005]60号文),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或修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