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党政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外办”)关于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因事定人、从严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执行因公出国任务的人员,不安排照顾性和考察性出访。
(二)务实高效、规范严谨。因公临时出国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须有国外官方或业务对口单位正式书面邀请,应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工作范围。
(三)厉行节俭、严守纪律。因公临时出国应执行出访财务规定,不得铺张浪费,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
二、具体要求
(一)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
实行因公出访计划管理制度。校级领导干部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学校工作统筹安排制定,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报教育部及北京市外办批准。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国的,按程序另行报批。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出访计划由所在单位制定,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往返国家或地区的特点要与任务内容严格契合,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不得执行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公务。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出访团组内不得超过1名校领导。
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及拟取得的实质性成果内容,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一律不得申报。
领导干部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活动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并应安排在假期进行。
(二)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1.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者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出访日程要与邀请函的公务安排相吻合,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安排,如遇意外情况需变更行程,要书面说明原因。
2.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一般人数不超过6人。严禁通过另外组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入境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不得随意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双肩挑领导干部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外交任务、参加国际会议、出国讲学以及特殊情况出访的,在外停留时间可根据任务需要提前申请,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批。
(三)务实节约、严守外事纪律
1.讲求实效。国外活动应紧扣出访目的安排公务,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2.厉行节俭。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纪念品,不得与驻外使领馆、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互赠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按照厉行节俭原则,优先选择学生作品或学校宣传品。
3.严守纪律。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日程须经团长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团长对团组出访目标、日程安排及人员管理负责。出访团组在外期间因疏于管理导致违规违纪的,追究团长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责任。出访期间如遇安全问题应及时请示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1.完善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公示主要信息应包括:出访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任务及国家、日程安排路线、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公示出访任务完成情况和出访报告,实现资源共享。
2.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校级领导出访报告交由团长报学校党委和北京市外办。校党政一把手出访报告同时报送教育部国际司。处级领导干部团组出访报告交由团长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出国人员的出访报告应明确说明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办理流程
(一)报请学校及上级部门审批
1.校级领导干部出访。校级副职出访应由党政一把手签署申报材料后报送北京市外办审批。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出访,应互相签署申报材料后报送教育部审批。
2.处级领导干部出访应由所在单位上报校内请示,明确说明任务、人员、时间及经费来源等情况,经有关部门会签及校领导批准后报送北京市外办审批。
3.参加校外单位团组者,应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原件、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及其他申报材料(征求意见函和任务通知书抬头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北京市外办办理任务确认件。赴境外培训,同时还应提交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的审核批件。
(二)办理因公证照,签证、签注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严禁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护照有效期距出访结束必须满180天。护照有效期不足半年或无护照人员应按要求准备照片、身份证、旧护照等相关材料,办理有效护照和通行证等。出国人员应按要求准备签证申请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北京市外办,办理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或签注。
(三)交回证照
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后7日内将所持因公证照交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保管。
四、经费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出访经费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
校级领导干部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处级领导干部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因出访任务需要发生的国外城市间往来交通费用,须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未列入出国计划不得随意列支。
(三)住宿费
出国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报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方可据实报销。
(四)伙食费和公杂费
伙食费、公杂费按财政部、外交部规定标准发给出国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出国人员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公务宴请。确需宴请的,应提前在出国计划中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住宿、伙食及公杂费用具体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中《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
(五)经费核销
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财务处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外汇,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五、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统一领导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职能。
(二)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组织部等部门,每半年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报北京市外办并公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