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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民主决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修订)

外经贸学党发〔2016〕59号

   来源: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20161118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集体作出决定。

第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决策体制机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基本职责如下: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机构,是一般学术事项的决策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党政联席会应充分尊重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意见,保障教授治学权利。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事务拟定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程序审查和政治把关,在程序规范且没有显失公平、没有违反政治原则的情况下,党政联席会一般不得推翻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如遇政治问题应向学校党委报告后处理。

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先通过专家评估论证或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各项重大决策;

3)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以及学院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院管理中重大事项;

5)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6)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等方案;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决算情况和重大调整,学院创收和分配方案的审定,学院国有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及奖惩方案的审定,院级表彰人员名单及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的审定;

10)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1)学院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免,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等职能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名单;

  2)各类人才引进、中层后备干部推荐、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师职称评定、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合作和办学项目等;

21-5万元(具体数额由各学院研究确定并上报学校)以上基建修缮项目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3)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 2,000-20,000元(具体数额由各学院研究确定并上报学校)以上的单项支出

2)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常规工作单项支出超过上报数额的,可单独向学校备案。

    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集体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议题应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通过会议决策的,学院院长、书记应进行口头沟通,并做好相关记录。紧急情况下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会议纪要、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五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十五学院院长和书记负责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包括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组织实施等。学院院长、书记有权力相互监督审批权限内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十六 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回避,如未回避,则表决结果无效。

十七  除涉密事项外,学院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一周内应在全院范围内公开,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应及时报送校党委、纪委及联系校领导。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是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是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当年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不得参与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奖推荐。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十九学校党委负责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对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失职失责的学院基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进行问责、追责。

二十责任追究采取实事求是、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明确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班子成员,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二十二 对“三重一大”事项应上会未上会的,根据学院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分别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相关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作出重大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七章 附

二十四条 各相关学院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或修订学院实施办法及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保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十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暂行)》(外经贸学党发20131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