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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民主决策】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外经贸学党发〔2016〕23 号

   来源: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处):

20119月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印发《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教党函201625)及学校实际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201641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领导班子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主要会议形式为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议事原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对于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提请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方案、措施;

(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中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修改或废止;

(四)涉及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推荐工作;

(六)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学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以及学校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的审定和调整;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审定;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

5.学校党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学校党政机构及处级建制机构、处级干部职数的设置和调整;党委及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事项;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市级以上荣誉推荐;对教职工违纪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7.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重大调整;学校重要国有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重要办学资源的分配及重大调整;

8.校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等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的确定及调整;

3.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国家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2.涉及学校全局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办学)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上大额度资金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和校党委决议的方案、措施;

2.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的拟定和实施;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拟定和实施;

3.学校学科、人事、教学、科研、经费、管理、学生、后勤、产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工作;

4.年度和学期行政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校长行政工作报告;学校阶段性行政工作的部署和检查;听取学院、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5.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

6.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7.学校普通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对外办学及合同的签订;

8.学校重要国有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分配及重大调整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9.研究决定全校性的行政奖惩事项;

10.学校年度基建计划、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校园绿化美化方案的拟订和实施;

11.学校年度财务的预、决算的拟定和执行;

12.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下的大额度资金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50万人民币以下的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3.通报交流行政工作,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工会、老同志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和建议,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4.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其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一)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全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全委会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党员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纪检监察处、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确定有关的院系、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正、副校长、校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纪检监察处、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委托的副校长确定有关的院系、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

(四)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民主决策程序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供有关材料和政策依据,提供可供选择的初步方案。

(二)选拔任免重要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在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三)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在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依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依照有关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集体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提前动议,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四)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会议表决有效。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1/2,方可举行。

(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由分管该工作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经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不使用“没有意见”等模糊表述。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六)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能临时改变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变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七)集体决策决议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八)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在校长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情况下,有权作最后决定。

(九)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十)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负责人和时限要求。

(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实施、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按会议决定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或按会议决定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档案记录制度,严格履行提议、讨论事项、发言情况和票决结果全过程记录。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上级有关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的方式,适时予以公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工会、教代会、党代表及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办结清单制度,定期对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拖延和决策失误进行追责。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6329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外经贸学党发[201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