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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出国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外经贸学外字〔2017〕19号 2017年1月25日印发

   来源:国际合作交流处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级单位:

经校2016年第22次党委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外事办公室审批通过,现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2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交流,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与国际合作项目,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以及北京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字[2016]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一线人员因公组团的出国(境)人员和出访团组。

第二条   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对教学科研一线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一)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中,区别对待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和其他性质的出访。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一般性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仍参与未完成的研究项目、并列在该项目研究人员名单内的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机关和学院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三条   对于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计划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因公出国(境)仍然实行计划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不计入因公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数单独统计,出国计划单列,报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出国任务仍需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教学科研人员持因公护照进行出国学术交流相关费用凭审批后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证件、对应签证页、出入境页等相关凭证进行报销;特殊情况须经校组织、人事部门依人事管理权限批准,方可持普通护照。经校组织、人事部门依人事管理权限批准,持普通护照执行学术交流任务,相关费用凭校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批准函、出国证件、对应签证页、出入境页等相关凭证进行报销;未经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持普通护照出国,学校不与报销任何费用。   

第五条   所有因公出访团组需强化纪律意识,遵守外事纪律,执行已批准的出访任务。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由所在二级单位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科技处对出国参与联合研究项目把关。公示期满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公示,否则不可核销相关费用。各学院应对出访成果进行追踪、总结,促进学术交流合作的成果转化。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按照审批行程、在外天数、任务类型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纪委、人事处、组织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违规教师,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因公出访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人是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财务处负责人是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既要把好审核审批关,也要把好监督检查关,做到“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学校要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加强公示监督、建立绩效评估、加强过程督查和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教学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